重婚嫌疑未处理,离婚诉讼可以继续进行吗?
丈夫涉嫌有重婚行为,未对重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前,妻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近日,鹤山法院受理的一宗离婚案就涉及此问题。鹤山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妥善解决了这宗离婚案件,及时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未结,赫然发现丈夫涉嫌重婚! 原告沈女士因其夫离家多年不归,对妻女不闻不问,双方感情破裂,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叶某离婚。案件受理后,因被告长期离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法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子女,有重婚嫌疑,愤怒的她立即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鹤山法院遂将被告叶某涉嫌重婚行为的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按 “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离婚诉讼。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离婚遥遥无期? 公安部门对叶某涉嫌重婚一案立案进行侦查。但数月过后,叶某仍下落不明,未能归案。此时,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沈女士不想再与叶某保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往事不堪回首,她多希望能早日得到心灵上的解脱。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恢复民事诉讼的申请。 司法实践中素有“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对于沈女士与叶某的离婚纠纷,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待法院就叶某的重婚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再处理离婚问题呢?如果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中,重婚案的犯罪嫌疑人叶某何时能被缉拿归案,尚不能确定,如果一定要等到刑事案件诉讼程结束后,才能进行离婚的民事诉讼的话,沈女士的婚姻关系便不知何时才能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也就是说,她离婚愿望的实现将遥遥无期。法院认为:离婚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为了妥善处理此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成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经评议,合议庭成员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是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引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而言的,同一行为中,当出现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出现民事法律关系情况下,后者以前者审结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案件,审理期间应当中止诉讼,先刑后民。而本案的性质为婚姻纠纷,审结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与否,至于被告有否触犯刑律,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否受法律制裁,是刑律对被告行为进行惩罚的问题,离婚案件的审理并不依赖于重婚案的审结,我国法律对此也无明文规定,如果离婚诉讼长期中止,对无过错的原告是不公平的;而且先进行民事诉讼解决原、被告人的婚姻纠纷,对以后追究被告叶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无影响,因为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实发生在离婚之前,如果其行为属实,即使现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会改变被告在此前侵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离婚诉讼可以继续进行。离婚判决生效,新生活向她召唤…… 为此,合议庭决定恢复离婚诉讼程序,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审理,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根据本案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近日,一审判决生效,沈女士终于告别了往日痛苦的回忆,重新过上了平静的生活。法律是公平的,而沈女士相信,老天也是公平的,未来的幸福并不是梦。(赵杏媛 余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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