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登记后无同住闹离婚 法院判离且女方归还彩礼

更新时间:2013-12-10 已浏览:2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离婚时涉及彩礼处置的纠纷也因此相当普遍。近日,鹤山法院就对一起婚后无同住、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同为80后的小华与小英(均为化名)于今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4月就到民政局登记结婚。5月初,小华按照风俗支付礼金人民币(下同)18000元给小英的母亲,后由于小两口闹矛盾,并没有按照农村风俗摆酒。婚后两人亦无共同生活,也没有生育子女。小华认为小英收取礼金后一直以不同理由拒绝与其见面,有意逃婚,导致婚礼无法如期举行,遂于66起诉至鹤山法院,要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小英返还礼金18000元。小英则表示同意与小华解除婚姻关系,但不同意返还礼金,因为是小华悔婚在先,离婚的责任在于小华。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与小英是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无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均愿意离婚,故小华要求与小英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华与小英的情况符合上述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故小华请求小英返还礼金18000元并无不妥。法院遂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小华与被告小英离婚;小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礼金18000元给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