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偷车技术后师徒同作案 四男子齐入狱

更新时间:2013-12-10 已浏览:2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同为94年出生的覃某文、黄某为掌握一门“绝活”,通过中间人覃某介绍,拜谢某为师学习偷车技术,师徒三人更臭味相投一起作案。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分别领刑一年至两年八个月不等。

20133月份,覃某文与黄某密谋盗窃汽车,遂找到覃某,提出想学习偷车技术。覃某就多次请求谢某向覃某文、黄某传授偷车方法,待谢某同意后,覃某带领覃某文、黄某前往谢某家中,并将覃某文提供的一个装有人民币(下同)880元的红包交给谢某,之后谢某在其家门口处利用一辆小汽车向覃某文和黄某传授了偷车的方法。

201351023时许,谢某因与女朋友吵架而找到覃某文,覃某文联系黄某前来,三人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作案。次日凌晨,覃某文驾驶自有的套牌旧款皇冠3.0小轿车搭载谢某、黄某窜至鹤山市古劳镇古劳街综合市场门口处,由覃某文负责驾车接应,黄某负责看风,谢某实施撬锁并发动小汽车,将被害人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警兴牌小轿车(经鉴定,价值21000元)盗走。同月15日,被告人覃某文、黄某、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带领民警起回被盗车辆。案发后被盗的小轿车已发还劳某。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文、谢某、黄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谢某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谢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覃某文曾因犯抢夺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新罪与旧罪数罪并罚;谢某、覃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及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覃某文犯抢夺罪的缓刑执行部分,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谢某犯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覃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