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843号原告陈杰与被告崔志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8 已浏览: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崔志成: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843号原告陈杰与被告崔志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原告陈杰与被告崔志成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自2025年6月30日起解除;
二、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杰返还款项124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46.48元(原告陈杰已预交),由被告崔志成负担。原告陈杰预交的受理费10046.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0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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