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029号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彬、鹤山市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鑫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志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2 已浏览:1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志彬、福建鑫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志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029号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彬、鹤山市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鑫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志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113281.51元(不含税);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5.63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刘志彬负担。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刘志彬负担的受理费2665.63元在给付欠款时向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无需法院收退。本案鉴定费5000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刘志彬负担。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刘志彬负担的鉴定费5000元在给付欠款时向原告鹤山市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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