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639号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1 已浏览:1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639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639民事裁定裁定主要内容为:

驳回原告潘景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保全费1771元,诉讼费合计6824元(原告潘景铭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505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