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915号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1 已浏览: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915号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
驳回原告潘景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7.50元(已由原告潘景铭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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