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395号原告黎学志与被告郭雪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9-02 已浏览:11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雪生:
本院受理原告黎学志与被告郭雪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5)粤0784民初639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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