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53号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枝广、董怀舟、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1 已浏览:5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枝广、董怀舟、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353号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枝广、董怀舟、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5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下两部分之和:(1)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07.68元;(2)以27856.4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被告董怀舟、被告周枝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费800元;被告董怀舟、被告周枝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受理费3914.26元,保全费465.70元。合共诉讼费137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被告董怀舟、被告周枝广负担。原告江门市翔凤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的诉讼费1379.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旭辉厨卫有限公司、被告董怀舟、被告周枝广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379.9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