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16号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细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416号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细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629.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629.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细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156.70元(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56.70元),由被告黄细明负担156.70元。原告霍尔果斯惠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6.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细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6.70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黄细明承担案件诉讼费156.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黄细明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56.70元。如果黄细明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黄细明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黄细明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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