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62号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荣记饲料店与被告李荣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8-12 已浏览: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荣开: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62号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荣记饲料店与被告李荣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荣记饲料店支付货款18189元。本案受理费127.36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荣记饲料店已预交受理费127.36元),由被告李荣开负担127.36元。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金岗圩荣记饲料店已预交的127.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荣开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7.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李荣开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27.36元。如果李荣开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李荣开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李荣开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内容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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