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361号原告何卫南与被告广东金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亚林、郑真平、谢群英、梁雅雯、刘海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民诉前调文号为(2024)粤0784民诉前调663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1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亚林、郑真平、谢群英、梁雅雯: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361号原告何卫南与被告广东金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亚林、郑真平、谢群英、梁雅雯、刘海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民诉前调文号为(2024)粤0784民诉前调663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广东金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卫南支付工程款77087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0875.8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卫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08.76元,保全费4374.38元,诉讼费合共15883.14元(原告何卫南已预交诉讼费15883.14元),由被告广东金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83.14元。原告何卫南已预交的诉讼费15883.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金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5883.1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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