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96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博雅布艺工坊与被告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2 已浏览: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96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博雅布艺工坊与被告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博雅布艺工坊支付款项50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4.40元,由被告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博雅布艺工坊已预交的受理费1074.40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石家庄世纪金鑫气模研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74.4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