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772号原告谭群容与被告陈林昌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2 已浏览: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林昌: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772号原告谭群容与被告陈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陈林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群容偿还借款本金121500元及利息17400元;
二、驳回原告谭群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谭群容负担704.74元,被告陈林昌负担3021.26元(原告谭群容已预交受理费3726元,其多预交的3021.26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陈林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021.2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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