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245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辉达建材店与被告孙殿龙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1 已浏览:1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孙殿龙: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245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辉达建材店与被告孙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孙殿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辉达建材店支付货款26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2681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孙殿龙负担(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辉达建材店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殿龙向其迳付,无需法院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