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238号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何永松、何由天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9 已浏览:6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何由天: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238号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何永松、何由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331.47元;
二、被告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被告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被告何永松、何由天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8.29元,由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何永松、何由天负担(原告鹤山市隆辉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358.29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中山市集晟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迈顺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何永松、何由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58.2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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