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94号原告吕成意与被告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任权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5594

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594原告吕成意与被告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任权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撤销(2024)粤0784执恢114号之一的执行分配方案;2、判决原告以债权基数99855502.3元【其中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利息为74587936.47元(以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一直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27日为74587936.47元、诉讼费182565.83元、律师费85000元参与(2024)粤0784执恢114号执行款的分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1015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十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