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94号原告吕成意与被告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任权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5594号
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594号原告吕成意与被告吴兆强、李巧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鹤山市鸿海实业有限公司、易福华、任权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撤销(2024)粤0784执恢114号之一的执行分配方案;2、判决原告以债权基数99855502.3元【其中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利息为74587936.47元(以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一直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27日为74587936.47元)、诉讼费182565.83元、律师费85000元】参与(2024)粤0784执恢114号执行款的分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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