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0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与被告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7 已浏览:10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80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与被告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经营者:黄晓梅)支付货款3589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5895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被告陈晓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经营者:黄晓梅)支付前期律师费6000元;被告陈晓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经营者:黄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受理费7294.20元,保全费2518.06元,合共诉讼费98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经营者:黄晓梅)承担716元,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承担9096.2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东辰木材店(经营者:黄晓梅)多预交的诉讼费9096.2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096.2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