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5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与被告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8-27 已浏览:9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5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与被告陈晓婉、黄树彬、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支付货款6809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0907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支付律师费4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01.38元,保全费4170.69元,合共诉讼费1527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负担。原告佛山市南海喜铭板饰厂已预交的诉讼费15272.0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5272.0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