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347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与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黄树彬、陈晓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7 已浏览:9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黄树彬、陈晓婉: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347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与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黄树彬、陈晓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支付货款及税费101518.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1518.9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7.72元,保全费1039.43元,合共诉讼费341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承担77.84元,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负担3339.31元。原告鹤山市桃源镇美恒纸制品厂(经营者:叶志荣)多预交的诉讼费3339.3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嘉联美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树彬、被告陈晓婉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339.3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