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845号原告冯嘉颖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7 已浏览:10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845号原告冯嘉颖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经营者:郑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嘉颖退还预付款152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冯嘉颖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经营者:郑博)负担。原告冯嘉颖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飞凡理发店(经营者:郑博)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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