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849号原告鹤山市佳好家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21 已浏览: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蔚: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849号原告鹤山市佳好家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展位租赁费40000元和展位证件办理费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10月20日起至费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4日,利息为537.61元;以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费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4日,利息为39.27元。利息合计576.88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528.71元(装修费28000元+住宿费10528.71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一至二项合计金额为82105.5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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