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809号原告林锐泉与被告陈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资料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16 已浏览: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河生: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809号原告林锐泉与被告陈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69.18元(以人民币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7069.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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