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马群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1 已浏览: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马群善: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马群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群善负担5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同意由被告马群善向其迳付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