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87号原告谢爱玲与被告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0 已浏览: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187号原告谢爱玲与被告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爱玲支付劳务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谢爱玲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谢爱玲同意由被告鹤山市卓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其迳付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