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377号原告鹤山市址山镇红水暖器材配件厂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鹏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水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5 已浏览:9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茂名市电白区鹏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水太: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址山镇红水暖器材配件厂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鹏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水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0784民初5377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5554元及利息1554元(由2024年4月7日起计由年利率5.175%,暂计算至2025年6月10日,利息1554元,直至还清货款为止)给原告,共计2710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方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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