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323号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补缴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323号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货款700000元为基数,从2023 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1021 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653.14 元,财产保全费 4446.57 元,合共诉讼费 16099.71 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鸿盛石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 16099.71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港腾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16099.7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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