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37号原告倪海琴与被告林文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1 已浏览:9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林文钊: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437号原告倪海琴与被告林文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4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海琴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倪海琴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15.2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