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405号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2025)粤0784民初5405号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9 已浏览:8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405号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5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151.20 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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