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763号原告鹤山市鹤城镇新景腐竹厂与被告李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7 已浏览: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李海宾: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763号原告鹤山市鹤城镇新景腐竹厂与被告李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835.18(以876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从2022年11月1日计算值实际偿还之日止,为方便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为11835.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4时0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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