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539号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鲍克达、侯凌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2 已浏览:14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鲍克达、侯凌滨: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539号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鲍克达、侯凌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60000元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被告鲍克达、被告侯凌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鲍克达、被告侯凌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28.60元,保全费2696.20元,合共诉讼费10524.80元,由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鲍克达、被告侯凌滨负担。原告江门市鑫义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诉讼费10524.8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大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鲍克达、被告侯凌滨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524.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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