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123号原告李德全与被告余丽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12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余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全与被告余丽珍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12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丽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全赔偿损失11650.23元;二、驳回原告李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余丽珍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径付原告,故本院不予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