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35号原告姜业琼与被告鹤山市飚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飚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原告姜业琼与被告鹤山市飚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784民初55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姜业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106.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5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6日为47.0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4153.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本院定于2025926上午90鹤山市人民法院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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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