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256号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媛燕、刘云飞及第三人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13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媛燕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256号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媛燕、刘云飞及第三人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24年4月2日解除;二、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22315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199900元(3651100元-45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以2861500元为基数(3199900元-338400元),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以2231500元(2861500元-6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分段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300元;四、被告黄媛燕、刘云飞分别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231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90300元的部分在97.5万元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6.40元,由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44.82元,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媛燕、刘云飞共同负担24161.58元。原告兴义市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406.40元,本院予以退回24161.58元;被告江门市志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媛燕、刘云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161.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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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