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39号原告陈锡强与被告蒋隆炳、黄永蓉、唐春、蒋福举、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蒋隆炳、黄永蓉、唐春、蒋福举、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39号原告陈锡强与被告蒋隆炳、黄永蓉、唐春、蒋福举、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锡强支付工程款284368.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284368.75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唐春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隆炳、黄永蓉、蒋福举以继承蒋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锡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0.06元,保全费2496.69元,合共9726.75元(原告陈锡强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308.66元,被告唐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隆炳、黄永蓉、蒋福举以继承蒋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陈锡强负担2418.09元。原告陈锡强多预交的诉讼费7308.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诚正劳务有限公司、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7308.66元,被告唐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隆炳、黄永蓉、蒋福举以继承蒋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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