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20号原告鹤山市汉彩色母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资料等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13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5220号
四川华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汉彩色母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其中,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742元及违约金6274.20元(违约金按合同金额10%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险费400元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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