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881号薛让合与曾海英、黄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30 已浏览:5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有明、曾海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881号薛让合与曾海英、黄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让合偿还借款本金192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1.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19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9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薛让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35586.10元,由原告薛让合负担9759.32元,被告黄有明负担25826.7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