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11号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梁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30 已浏览:6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其安: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411号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梁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其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实欠货款2243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71元,保全费347.77元,诉讼费合共657.48元,由原告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12.74元,被告梁其安负担544.74元(原告广州点亮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657.48元,原告同意被告梁其安负担的诉讼费544.74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