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653号 江门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欧阳少彬、方君与中山鸿一建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25 已浏览:4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方君、中山鸿一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653号 江门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欧阳少彬、方君与中山鸿一建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欧阳少彬为(2024)粤0784执2650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欧阳少彬对第三人中山鸿一建材有限公司未清偿(2024)粤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方君为(2024)粤0784执2650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方君对第三人中山鸿一建材有限公司未清偿(2024)粤078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明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阳少彬、方君共同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