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405号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31 已浏览:8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405号原告广东鸿业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前、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4616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误工费14400元、寻找货物的人员工费1200元、寻找货物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以票据为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从东光县到保定医院的运费15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卸货费1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5000元;7.判令被告退回押金23300元;8.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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