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33号原告吕家强与被告冯建永、刘洋、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8-01 已浏览:13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洋、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533号原告吕家强与被告冯建永、刘洋、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和被告冯建永、被告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洋共同偿还一次性光伏板补贴25800元及利息7740元(日滞纳金按5%,超过本金30%滞纳金按30%计算,即7740元。日期从2024年11月1号至2025年5月8号止,共6个月)合共335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中晟鸿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被告冯建永、被告江门市恩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洋共同偿还第一、二季度租金1290(日滞纳金按5%,超过本金30%滞纳金按30%计算,即387元。日期从2024年1月1号至2025年5月8号止,共6个月)合共167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09月16日下午03时正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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