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苏坤宁、杨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1 已浏览:13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苏坤宁、杨良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苏坤宁、杨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56106.9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4月15日为1370.52元);2.请求判决拍卖或变卖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宝丰新城二期20座501房的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50053929)确定的债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9159时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