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856号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乾轩五金加工厂、凌小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8 已浏览:1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址山镇乾轩五金加工厂、凌小冲: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856号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乾轩五金加工厂、凌小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小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51604元和违约金7740.6元。二、被告凌小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小冲负担。原告鹤山市誉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27.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凌小冲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627.14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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