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03号-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梁海金、陆彩梅-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2025.7.15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梁海金、陆彩梅: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江裕鞋材厂诉被告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梁海金、陆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梁海金、陆彩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江裕鞋材厂支付货款23237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80.92 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梁海金、陆彩梅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江裕鞋材厂已预交受理费380.92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海金、陆彩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 380.9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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