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06号-李荣德公告判决2025.7.15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荣德: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全诉被告李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 被告李荣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福全支付货款 69934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69934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二、驳回原告李福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2679.70 元,由原告李福全负担 1280.70 元,由被告李荣德负担 11399 元。原告李福全已预交的受理费12679.70 元,本院予以退回 11399 元;被告李荣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 11399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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