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04号-梁志超-公告判决2025.7.1
更新时间:2025-07-01 已浏览: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本盛诉被告梁志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补充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 被告梁志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本盛偿还借款 159000 元及利息 (以 159000 元为基数, 自 2023年 10 月 18 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按月利率 1%计付) ;二、 被告梁志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本盛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三、驳回原告赵本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268.06 元,保全费 1512.01 元,诉讼费合计5780.07 元,由原告赵本盛负担 10.76 元,由被告梁志超负担5769.31 元。原告赵本盛已预交的诉讼费 5780.07 元,本院予以退回 5769.31 元; 被告梁志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5769.31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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