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818号-胡梅-公告判决2025.7.1

更新时间:2025-07-01 已浏览:2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梅:
本院受理原告叶家祥诉被告胡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 被告胡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家祥支付租金 2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2024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 被告胡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家祥支付水费 863.68 元;三、 被告胡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家
祥支付律师费 2000 元;四、驳回原告叶家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83.78 元,由被告胡梅负担。原告叶家祥已预交受理费 383.78 元, 同意被告胡梅负担的受理费 383.78 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