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748号原告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叶亦赣、 叶思华、钟当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补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2 已浏览: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叶亦赣、 叶思华、钟当吾: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748号原告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叶亦赣、 叶思华、钟当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02.24 元及违约金(以货款 20102.2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450元。 三、被告叶亦赣、叶思华、钟当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07.67 元、财产保全费 223.07 元,诉讼费合计 530.74 元,由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叶亦赣、叶思 华、钟当吾负担。原告广东联塑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 530.74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华鑫宝建材有限公司、叶亦赣、叶思华、钟当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530.7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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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