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639号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639号原告潘景铭与被告江门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同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悦客美誉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屋装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标的分别为250200元、292500元)自2025年6月18日起解除;2、被告立即将涉案房屋恢复至毛坯的原状,并返还装修款项1704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6月19日起,以1704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3524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09月0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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