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59号原告鹤山市广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16 已浏览: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东球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359原告鹤山市广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的租金206565.76元、2025年1月4日至17日的场地占用费12512.39元、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卫生费2090.90元及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的电费35104元、线路管理服务费175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4年4月起分别以每月的应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卫生费、电费、线路管理服务费之和为基数,从当月的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2.40%)计算至费用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为17311.01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表];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08059时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